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
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蔡世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1202民初4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咸宁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位于咸宁市产业园内咸国用(2013)第002号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咸宁市路灯管理局,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18442.8平方米,终止日期2059年12月2日)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