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4053号
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电业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丰源电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志,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堃,地产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原告丰源电业公司与被告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丰源电业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源电业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