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1269之一号
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负责人:王焰新,该学校校长。
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