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1269号
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永安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负责人:王焰新,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