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鄂12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6.35万元及利息,并如实申报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现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的咸土资城国用2016第0005号、咸土资城国用2016第0006号、咸土资城国用2016第0007号土地使用权及上述0005、0006、0007号土地使用权所涵盖的******地上一层停车位、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停车位,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2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8)鄂12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中尚未履行的工程款306.35万元及利息。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