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5469-4,住所地**市洪泽湖路**号金桥商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白宗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2812-5,,住所地**市威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静。
申请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其名下房产已经被查封,但达不到处置条件。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亦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刘金星
审 判 员  王新忠
代理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