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破申18号
申请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商务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鹏。
被申请人: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唐彬。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恒兆公司,被申请人恒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恒兆公司设立于2006年11月21日,登记机关是**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市八一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唐彬,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被申请人恒兆公司欠申请人中石油公司工程款15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恒兆公司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内,且登记机关是**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中石油公司对被申请人恒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恒兆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未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向被申请人恒兆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恒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对于申请人中石油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