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186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256186,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黄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朝赋,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724804,住,住所地威海市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棋,公司员工。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羽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