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元,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