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502号
原告:李沧区枳人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李沧区青山路614号2**806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0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威海华方水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污水处理厂(营口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汝阳路9号52户。
第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63号204户。
第三人:李轼,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7号***园3号楼3**102户。
本院受理原告李沧区枳人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诉被告青岛华海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华方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李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沧区枳人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沧区枳人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沧区枳人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