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88号
原告:***,女,住山东省荣成。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59475Y,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288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
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724804,住所地威海市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