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88号 原告:***,女,住山东省荣成。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59475Y,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288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 被告: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724804,住所地威海市上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