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87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房 强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
书 记 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