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亦军,院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6)津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2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李金梅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