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988号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峰,系该公司员工,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