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984号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56573J。
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