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2266号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50号晋联国际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秉义,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积极履行缴纳供热费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淑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镕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