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50号晋联国际15、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义井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调字第7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义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11463.02元(本金2584197.76元、仲裁费57509元及以2641706.76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的利息1269756.26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41515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立英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