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特208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经路祥云名苑3-1-2003。
法定代表人:左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新路以北、规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周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男,该公司人事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1号仲裁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故申请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同意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称,同意申请人天津市***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以天津市***天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支付在职期间双倍工资40530.97元;支付无正当理由辞退赔偿金8000元。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1号终局裁决及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2号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2号非终局裁决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1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撤销该仲案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5-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志红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琳超
书记员李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