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旺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训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旺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2幢六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栓。
本院在执行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旺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