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390号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法定代表人:赵训民。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5656元,由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275.88元,由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媛
书 记 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