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726号
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南段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75358P。
法定代表人:郑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欣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5941371M。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俊,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渊,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强远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铁西小区1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22218859。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斌,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枣庄市强远矿山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泰安江北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文惠
书 记 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