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东苑17号楼906/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5941371M。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83895105R。
法定代表人:陈进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于2022年5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8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西安隆飞安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李庆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