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财保501号
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伟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执行案款658.9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
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