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欣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5941371M。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系该公司销售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冬波,系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峰,系该公司销售区域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银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9216M。
负责人:周阳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凤鸣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4166680W。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枣仲裁字第7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明:一、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支付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18825.09元及截止至2018年9月28日的逾期支付货款损失600000元,共计3418825.09元;二、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向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仲裁之日起的逾期支付货款损失:以2818825.0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申请仲裁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为标准支付货款损失;以2818825.0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为标准支付货款损失;三、仲裁费29322元,由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3434574.62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21)黔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3447147.09元及相关利息,并报告煤矿(公司)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5日,本院在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1日,本院在贵州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电煤款情况,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13日,本院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采矿权(矿山名称: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采矿许可证:C5200002012031120123517,查封期限:2021年7月13日-2024年7月12日)。
2021年7月14日,本院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中纸厂煤矿到位执行款1150433.87元,后本院对该款项实施了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本院在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火铺镇兴源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火铺镇雄兴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小关河边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断江镇兴黔煤矿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火铺镇兴源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火铺镇雄兴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东渔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小关河边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断江镇兴黔煤矿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控制措施,以及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分公司提出执行转破产审查申请,也暂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以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中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控制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控制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罗孝方
审判员 罗 光
审判员 付振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