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385号
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5941371M),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张***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存在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