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267.19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裁决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已和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267.19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