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47号 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267.19元,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7456267.19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267.19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