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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豫71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隧道公司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隧道公司于同年6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钟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孟 岚 代理书记员  马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