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629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O-708—**。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鹰。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