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水有限公司

**、天津中水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津龙公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澳睿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3层312、313单元(天津信至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05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萍,女,该公司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澳睿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睿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赵永华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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