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15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津龙公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澳睿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301室-3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澳睿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天瞳威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陈坤,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澳睿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恢1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莹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