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0执440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黔2730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55元及利息(以63806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时止),若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英列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