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21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在价值1060558.1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等)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金额106055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0558.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审判员 陈培琼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