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896号
原告: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水岸新天地3栋1单元2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TTOP19。
法定代表人:辜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尚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白云山镇鼠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HG44L9F。
法定代表人:蔡晓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罗兴梅,女,1976年9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蔡晓雄,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祁立辉,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罗光文,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栋,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尚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372号1号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400255U。
法定代表人:张天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立辉、贵州尚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光文、安徽尚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兴梅、蔡晓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玲
审 判 员 邵 娟
人民陪审员 杨再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开阳
书 记 员 王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