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财保101号
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万象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738670193。
法定代表人:薛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田妮(实习律师),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布依族,1989年10月3日生,住贵州省,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v>
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贵阳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函及相关材料。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7638.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标的为117638.37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117638.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27元,由申请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增耀
书记员李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