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8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薛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燕、田妮,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布依族,1989年10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7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在裁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95600元及利息、损失9500元、保全费损失1110.7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受理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规避执行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示其无其他财产,只有每个月工资。
2.2020年1月15日、2月3日、2月20日、3月9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查控结果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
3.2020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查询,未反馈。
4.前往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平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
5.前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反馈结果为无。
6.前往安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反馈结果为无。
7.前往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洋西村村民委员会查询***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8.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4×××73、62×××04、20×××95、62×××44、62×××17、62×××41、62×××97_20002、6221884630004794260、355875448214CNY0,冻结期限为一年。
10.前往贵阳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荣威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
11.2020年3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贵州信科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灵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