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威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8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关白村吉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K18900。
法定代表人:闫一览,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通,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道310号长江道壹号C座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2542H。
法定代表人:易建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东,河北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通、赵荣飞,被上诉人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维持(2020)冀0191民初258号判决书第一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违约金87097.50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1、2019年7月28日前,上诉人未能进场。一是因为被上诉人政府检查工作导致停工、窝工;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加工图纸一直确定不下来,致使模具无法加工;三是自然天气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生产。2、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9月20日完工期间,上诉人位于温县黄河湿地泄洪区,2019年因黄河湿地安全大检查致使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入现场施工生产。3、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情势变更,原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致使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请求,依法裁判。
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延误工期42天,根据合同约定理应承担总工程造价每日1%的违约责任,我方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96237.5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北旭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是:1、判令反诉被告对衡水运营中心GRG安装工程进行返工修理;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174195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8日,河北旭威公司(甲方)与河南一览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衡水运营中心装修工程GRG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供货材料名称为GRG,规格型号:详见施工图纸,合同总价款为暂估价375000元,固定单价为750元/平米(含税款),总价据实结算;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40%为定金;2、产品制作完成后发货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40%,产品安装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工期要求:自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单后13天内全部制作安装施工完毕;违约责任:对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能满足甲方交工要求的,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逾期交付或因返工造成的工期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签订合同后,河北旭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支付了150000元。河南一览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9月20日完工。2019年8月13日,河北旭威公司向河南一览公司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通知其正在施工的衡水运营中心装修工程门厅GRG安装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GRG安装平整度误差较大,接缝处存在明显错台;2、GRG表面线条不对缝,上下错台;3、GRG与钢架焊接处防腐防锈处理不到位;4、GRG制作时预埋挂件不是镀锌挂件且未做防锈防腐处理。通知河南一览公司限期5天整改完毕,报项目部验收,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完工验收。河北旭威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支付5000元;于2019年9月17日支付50000元。2019年12月2日,河南一览公司的员工闫国通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由于我公司运营问题,在衡水当地找了工人安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河北旭威公司替我公司支付崔红福GRG安装费17000元,此款等同于支付我方工程款,后期从我方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此款不含税金”。崔红福在该证明下方空白处写明“因我方施工出现问题需要小范围维修的,接到甲方通知,我方负责维修。崔红福”。其后,河北旭威公司支付崔红福17000元。2019年12月2日,河南一览公司与河北旭威公司共同涉案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确认数量为553平方米。涉案工程未经双方书面验收。庭审中,河北旭威公司称已付工程款共计272000元。河南一览公司认可。庭审中,河南一览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河北旭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庭审中,河南一览公司主张其在553平方米之外另施工了39平米,但未提交证据。河北旭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河北旭威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整改通知单》作为证据用于证明该事实。河南一览公司对照片、《整改通知单》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照片拍摄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之间,其中所涉瑕疵已经维修完毕,其提交了崔红福的收款证明、2019年10月23日衡水运营中心微信群里发布的《衡水运营中心需维修整改问题》。河北旭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庭审中,河北旭威公司主张工期延误42天。河南一览公司辩称其于2019年7月28日收到河北旭威公司的入场通知,延误工期的原因很多,但不在己方,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该主张。河北旭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衡水运营中心装修工程GRG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支付凭证、证明、整改通知单、微信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一览公司与河北旭威公司签订的《衡水运营中心装修工程GRG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河南一览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完工,双方虽未经过书面验收,但河南一览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日投入使用,该日期应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关于本诉部分。河南一览公司与河北旭威公司对已完工553平方米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河南一览公司主张其施工的另外39平方米,河北旭威公司予以否认。河南一览公司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河南一览公司主张另外39平米的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750元/平方米,河南一览公司施工工程量553平米,河北旭威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414750元。河北旭威公司已付款项为272000元,故其尚欠河南一览公司142750元未付。合同约定,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根据该约定,质保金数额为12442.50元,支付时间应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即2020年12月3日支付。因该笔款项给付条件尚未成就。河南一览公司应待质保金期满后,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利息。合同约定产品安装完成后,河北旭威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河南一览公司合同总额的17%,此笔款项为除质保金外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因此,本院认定河北旭威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130307.50元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日。河南一览公司主张河北旭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作约定,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反诉部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河北旭威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河南一览公司予以否认。根据举证规则,河北旭威公司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提交证据均无法证实涉案工程目前仍存在质量问题。河南一览公司辩称河北旭威公司证据中涉及问题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2019年10月23日,微信聊天群中发送的《衡水运营中心需维修整改问题》作为证据,证明了当时涉案工程中其所施工的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河北旭威公司要求河南一览公司对衡水运营中心GRG安装工程进行返工修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延误工期问题。河南一览公司自2019年7月28日进场施工至9月20日施工完毕,工期共55天。合同约定工期为13天,因此工期延误42天。在本案中,河南一览公司所提出的因住所地政府原因、安全大检查原因致使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进入施工场地的理由,理据不足。河南一览公司承揽本案涉案项目后,明知施工时限及开工日期,其应当合理安排并组织施工,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工及施工,明显不当,应当承担责任。河北旭威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未能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亦系违约行为,客观上也会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故河南一览公司与河北旭威公司对于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均负有责任,双方应各担50%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日,河南一览公司支付河北旭威公司合同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由此计算,河南一览公司应支付河北旭威公司违约金87097.50元(414750元×1%×42天×50%)。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0307.5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307.50元为基数,在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7097.5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887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其不应承担违约金的上诉理由,经查,诉争双方签订的《衡水运营中心装修工程GRG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据上述合同,上诉人的约定工期是13天,但上诉人自2019年7月28日进场施工至9月20日施工完毕,工期共55天,共延误工期42天。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上诉人承揽本案涉案项目后,明知施工时限及开工日期,其应当合理安排并组织施工,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工及施工,明显不当;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未能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客观上也会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工期延误事实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双方各承担50%并无不当,对此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88.5元,由上诉人河南一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平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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