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异12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大连市金州至普兰店快速轨道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国防路8号。
负责人:高建环。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隋承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贵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连市金州至普兰店快速轨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人现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连市金州至普兰店快速轨道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晓峰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郑朝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