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4360号
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69534D。
法定代表人:隋承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权,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虎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616D。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
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附被申请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22套)。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宇
附被申请人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产22套:
序号
坐落
权证号
面积(平方米)
1
普兰店市平安街1号
00068563
49.30
2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5号
2015000898
35.20
3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7号
2015000896
41.41
4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4号
2015000899
35.20
5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3号
201703021475
875.96
6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
00068564
21.06
7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4号
201703021471
524.56
8
普兰店市平安街86、88号
00068560
62.64
9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1号
2015000902
56.48
10
普兰店市久寿街1号
00068567
39.38
11
普兰店市丰荣街9号
00068556
44.40
12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2号
201703021473
341.86
13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19号
201703021469
3842.50
14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1号
201703021474
1370.27
15
普兰店市平安街80号
00068562
31.32
16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12号
201703021470
964.4
17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2号
2015000901
50.19
18
普兰店市丰荣街9号3单元1层1号
00068555
47.91
19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3号
2015000900
42.24
20
普兰店市平安街66号1层8号
2015000903
57.24
21
普兰店市久寿街18号
00068566
27.6
22
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18-3号
20170302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