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2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钜邦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03112P。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鑫,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69534D。
法定代表人:隋承宏,经理。
原告大连钜邦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4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017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1251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大连钜邦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钜邦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60017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600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