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财保409号
申请人:大***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33号2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03112P。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鑫,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唐家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8869534D。
法定代表人:隋承宏,经理。
申请人大***智慧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017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01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