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4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0年1月9日生,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铭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6EW37U,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宏润商业广场3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