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212执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BYBT50,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MA0KWQ6H89,住所地怀仁市云中镇南环路南新元小区2-4门面。
法定代表人:**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2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