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212执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BYBT50,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MA0KWQ6H89,住所地怀仁市云中镇南环路南新元小区2-4门面。 法定代表人:**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2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