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212执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BYBT50,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MA0KWQ6H89,住所地怀仁市云中镇南环路南新元小区2-4门面。
法定代表人:**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050400861920014101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933.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同新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2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