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民初547号
原告:单宝刚,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住普兰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2172210。
法定代表人:曲智。
原告单宝刚与被告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单宝刚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宝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日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