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2执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维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