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2089号
原告:平定县冶西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白建军;职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维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柬璋,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职务:总经理。
原告平定县冶西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富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冶西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秀英审判员李如明审判员赵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