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206号
原告: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MAOLDRX6XY(1-1)
法定代表人:张利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男,1968年12月17日生,现住五矿,系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3110650549M
法定代表人:于维江,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计4259元,由原告山西晋阳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志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