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4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曲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9号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瑞远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文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辽02执2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9号2层(大房权证***第××号)房屋,沙河口区香沙街56号(大房权证***第××号)、香沙街58号(大房权证***第××号)房屋。
二、继续查封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2-3号(大房权证沙单字第××号)房屋,西岗区香沙街18号(大房权证西单字第××号)房屋。
三、继续查封大连文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23号(大房权证沙单字第××号)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大国用(2003)字第031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