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明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远投资有限公司(原大连文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公街34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瑞远投资有限公司(原大连文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博爱街5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9号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辽02执2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瑞远投资有限公司(原大连文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67号1层、2层、3层,西南路765号房屋及对应的大国用(2007)第03020号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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